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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财务管理规定

  • 分类: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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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7-1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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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财务管理规定

【概要描述】

  • 分类: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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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9日 常务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研究会业务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集体领导,年度预决算和预算外大项开支,应经常务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研究会财务部门的职能

研究会财务部门由会计和出纳组成,对研究会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研究会秘密。其职能: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根据研究会的年度预算,加强核算管理,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二)厉行节约,合理分配研究会收入,依规支付和使用资金。

(三)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四)为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来研究会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资料,如实反应情况。

(五)完成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求的审计工作。

(六)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七)完成研究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会计主要职责

(一)执行研究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按月、季、年度编制各种会计报表。

(二)负责研究会财务管理工作。编制研究会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的审核,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关系,依法纳税。

(三)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不合理开支。

1.加强原始凭证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必须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2.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3.做好会计审核工作。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

4.定期对会计账簿进行审核。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表相符。

(四)完成本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出纳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3000元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存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的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必须经会计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配合银行做好对账工作。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每月末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完成本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严格货币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二)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本会账户使用现金范围为: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出上述范围发生的所有费用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需要超出上述范围使用现金的,必须经研究会秘书长同意、开户银行审核后才能支付。

(三)严格职责分工。将涉及货币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贰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不准由壹人统一保管使用)。

银行U盾的使用实行贰个U盾分管并用制(即审核员U盾由会计保管,操作员U盾由出纳保管,不准由壹人统一保管使用)。

(四)严格资金支付流程。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须由财务审核签字同意并报本会秘书长批准后,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符合使用范围的现金支付,须由财务人员审核同意、本会秘书长批准,方可支付。

第七条 严格付款票据的管理

(一)各种报销发票,必须为国家统一发票,经营性收款收据一律不能报销入账。

(二)发票抬头必须和报销单位一致,不能没有税号。

(三)各种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税法规,报销时经办人员应尽可能注明用途。

(四)对各种报销单据,财务必须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财务应要求更换。无法更换的,财务可拒绝报销。

(五)报销单据一般不得涂改,如有改动,外来发票应由对方单位加盖公章,自制凭证应由经手人盖章,否则不得报销。

(六)当年费用必须当年报销,如:通讯费、核定的业务费、书报费等,当年不报销视作自愿放弃(12月份通讯费除外)。

第八条 严格执行会费收取规定。会费收取范围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对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收取会费或变相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严格会费票据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九条 严格落实分支机构财务统一管理制度。具体规定见附件。

第十条 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及内部职工与研究会签订各种协议需送财务部门一份,作为财务收、付款依据,对无依据的支付款项,财务部门应拒绝支付。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财务人员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印章、U盾、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财务人员交接必须由研究会指定专人监督交接。

第十二条 凡是研究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长久保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常务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附 件: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

(2019年7月9日 常务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本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会分支机构属于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各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二、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本会为各分支机构在本会账户下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其名称为本会名称后加分支机构名称。

三、本会分支机构的收支情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并入本会会计报表。

四、本会分支机构可以在本会授权范围内依据本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归各分支机构开支使用,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五、本会分支机构可以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接受捐赠,其接受的捐赠属于本会所有,归各分支机构开支使用,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本会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六、本会分支机构可以在本会授权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其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属于本会所有,归各分支机构开支使用,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其中所交费用需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国家财务制度,收取增值税及增值税金额相应比例的附加税。

本会分支机构不得自行为社会提供服务,不得截留社会服务收入。

七、为确保分支机构财务纳入本会财务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实,实行分支机构账户资金最低限额制度,各分支机构在本会账户单列专用账户中保持不低于5万元的周转资金。

八、本会分支机构使用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等由本会统一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缴费时不产生费用。

九、分支机构纳入本会统一管理的经费实行单独核算,除按规定缴纳税费外,全部用于所属分支机构的日常开支。本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含所有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

十、分支机构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租金、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办公费、业务活动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开支,须经本会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开支。其中,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座别及住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不予报销。参加合作方会议或活动,对方承担相关费用的不再报销。

十一、分支机构经费开支报销按以下流程进行:经分支机构会议或授权领导审定开支项目;具体承办人按规定办理采买或支付;按规定整理粘贴有效支付凭证,填写费用报销单报授权领导审核签字;报本会财务室审核报销。报销应在支付发生30天内完成,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90天。支付凭证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财务规定,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不予报销。

十二、本会将依法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务制度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年检评定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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