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章程
- 分类:炎黄资讯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1-26 15:29
-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Association for Yan Huang Culture of China,英文缩写:AYH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研究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专家、学者以及各界有识之士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炎黄子孙,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振奋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文化与世界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为进一步树立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世界的和平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文化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专业队伍对中华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的相关工作进行规划和研究,帮助、凝聚和组织有关人员对优秀传统文化开展深入挖掘、研究、阐释和弘扬;
(二)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弘扬,与红色文化和先进文化相结合,立足本国、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海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和人士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为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言献策,提供文化建设方面的咨询建议;
(四)开展相关社会活动: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历史文化遗迹、文物的整修和保护;根据有关规定,出版有关中华优秀文化的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举办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的各类讲座;组织开展有关纪念我国重大节日、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文化名人等大型文化活动;
(五)根据中央关于文化强国建设的大政方针,加强对社会尤其是基层组织文化传承工作的调研、指导和引领;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人才优势,积极推动各项社会文化产业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从事中华炎黄文化研究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个人会员为从事中华炎黄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及其他热心研究和弘扬中华炎黄文化的有关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人申请,经会员2人以上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相关工作人员列席。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9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B座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