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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类:社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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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7-0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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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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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支机构:

经研究会常务办公会议讨论,并经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将修改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望严格遵照执行。

 

                          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

                          2019年6月4日

 

 

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9年6月修订,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研究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是依据业务范围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所设立的专门从事某方面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成  立

第四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由发起人向本研究会申请登记。

发起人应当对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分支机构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主要发起人应当作为分支机构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的候选人。

第五条  分支机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规章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必要的财产和活动资金;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如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本研究会名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如“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XX文化专业委员会”,不能简称为“中华炎黄XX文化专业委员会”;在全称之后,可单称本分支机构名称,如“XX文化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发起人应当向本研究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包括成立的理由和条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规划。

(二)《规章》草案;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规章》依据《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章程》拟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工作场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会费标准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

(五)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八)规章的修改程序;

(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应当由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研究会不予批准: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本研究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研究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研究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分支机构须经本研究会常务办公会议审议并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始得成立。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须报本研究会常务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副职领导和秘书长须向本研究会备案。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变更时,须在一个月内向本研究会备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研究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自觉接受本研究会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本研究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研究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应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不得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管理关系。

第十五条  本研究会对分支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规章核准;

(二)支持、指导和协助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维护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对分支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及其《规章》开展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四)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分支机构的举报;

(五)对分支机构违反本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六)应当由本研究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研究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检报告制度,根据年度报告及调查材料等,评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凡年度评定为“不合格”的,由本研究会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和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存在问题程度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凭本研究会颁发的《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证书》和本研究会证明信,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规定模式的印章。分支机构的公章严格按照本研究会《分支机构公章使用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账务管理的通知》,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财务纳入本研究会统一管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流程申领和报销。为保证分支机构正常活动,本研究会账户中为各分支机构单设专项户头,并实行各分支机构专项户头最低周转金制度,每个分支机构专项户头内经常性周转资金不得低于五万元。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经费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接受境外捐助、举办各种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业务管理社会组织举办活动管理办法》,其中,开展涉外和涉港澳台交流活动,应至少提前2个半月向本研究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研究会审核同意并报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方可举办(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举办下列非涉港澳台活动,应至少提前2个月报本研究会审核同意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备案材料见附件二):(1)研讨会、论坛、学术交流活动;(2)面向社会、规模较大(20人以上)且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业务技能培训活动;(3)非营业性演出活动;(4)展览展示活动;(5)其他面向公众开展的文化和旅游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与其他单位签订只有法人代表才有资格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研究会给予警告,责令检查整顿、限期改正;不按期检查整改的,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分支机构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分支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公章的;

(三)分支机构接受境外捐助、举办各种活动,未按《文化和旅游部业务管理社会组织举办活动管理办法》报批报备的;

(四)超出规章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五)设立第三级分支机构或接收未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会员单位的;

(六)使用不规范分支机构名称或以分支机构名义参加非法活动的;

(七)不按时上报年检材料,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八)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修改规章核准手续的;

(九)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十)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财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四章  注销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本研究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已经完成规章规定的使命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拟自行注销或者退出本研究会时,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本研究会提交注销或者退会书面申请,并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停止活动;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准予注销或者退会并通知分支机构后一个月内办妥相关手续,收缴该分支机构的证书、印章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常务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社会组织举办涉外和涉港澳台交流活动报批申请材料包括:(一)《XX(社会组织名称)关于举办XX(活动名称)的请示》:含活动名称、举办理由、涉外涉港澳台情况、规模、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二)活动方案:含具体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组织机构、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研讨会、论坛、学术交流类应附会议日程、发言嘉宾简介及发言内容等;培训类应附培训课程安排、师资介绍、收费标准、培训证书式样等;演出类应附节目单、剧本(歌词)、主持词、解说词、主创及演员简介、剧照以及有关视频内容等;展览展示类应附展陈方案、作品小样、作者简介等;作品征集类应附征集方案、专家名单、征集标准等。(三)境外相关方的基本情况介绍、合作协议草案、联合举办单位书面同意函,境外举办活动应附邀请函。(四)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2:

社会组织举办非涉外涉港澳台活动报备材料包括:(一)《XX(社会组织名称)关于举办XX(活动名称)的请示》:含活动名称、举办理由、规模、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二)活动方案:含具体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组织机构、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研讨会、论坛、学术交流类应附会议日程、议题、发言嘉宾简介及发言内容等;培训类应附培训课程安排、师资介绍、收费标准、培训证书式样等;演出类应附节目单、剧本(歌词)、主持词、解说词、主创及演员简介、剧照以及有关视频内容等;展览展示类应附展陈方案、作品小样、作者简介等;作品征集类应附征集方案、专家名单、征集标准等。(三)联合举办单位书面同意函。(四)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复。(五)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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